English

“气死人”负不负法律责任

2001-01-14 来源:文摘报  我有话说

2000年8月的一天,河北邯郸市一患心脏病老人因邻居一青年用电钻钻东西,噪音特别大而前去劝阻,却遭其辱骂,最后因生气导致心脏病突发死亡。

哈尔滨市老人郭万德于1998年6月8日因患心肌梗塞到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住院治疗,入院时签订了《住院病员医疗责任及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单》。6月12日,郭万德因琐事与同室患者发生争执而生气,猝然死亡。其子郭立华即向保险公司申请保险金,而保险公司却认为郭万德死亡不属保险责任,拒绝给付保险金。一纸诉状,保险公司被告上了法院。

李显冬(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教研室副主任):“气死人”不是杀人,肯定不承担杀人的责任,但并不见得不承担法律责任。如果是以侮辱和诽谤的形式来“气死人”,肯定就要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了。怎么证明是被气死的,最难解决的是举证问题。

李晓林(中央财经大学保险精算导师组组长、副教授):按这两起案例的情况,不构成意外事故。因为死亡的原因起决定因素的是身体因素,如果换一个人,施加同样的气愤程度,不会死亡。我认为,这个案子比较清楚,就是意外险不赔,健康险赔。

赔多赔少不应该保险公司解释,出于对这种观点的共识,现在开始要有保险公估行,最后赔多少,定损的时候由公估行来定,公估行的法律地位是投保方和承保方赋予它的仲裁的权利,但人身险还没有这么做。一般大家认为人身方面的可以有法律机构来认定,如果认为不合适,可以提出起诉,最后由法院判定。

吴景明(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系主任):有些保险公司一发现法律规定不明确,就由保险公司解释,说赔就赔,说不赔就不赔。对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解释权归谁?我国很明确,归立法机关,现在没有经过授权,保险公司就自己解释了,肯定是站在自己的角度上对自己有利的解释。这种情况下,应该作出有利于弱者、消费者的解释,这才是公平的。

(《北京青年报》2001.1.9)

手机光明网

光明网版权所有

光明日报社概况 | 关于光明网 | 报网动态 | 联系我们 | 法律声明 | 光明网邮箱 | 网站地图

光明网版权所有